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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6-10 10:14; 浏览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前提是符合法定条件。另外,可聘请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如有被害人谅解书、赔偿协议或家庭困难、疾病等相关材料亦可同时提交。
申请取保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取保候审申请书;
2、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3、家属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律师代理申请的,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保证人担保的,需提交保证人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
5、嫌疑人有疾病的,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书。申请材料备齐后,直接向案件受理机关递交即可。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