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异同点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取保候审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取保候审 >

集团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异同点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05 10:52; 浏览量: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从集团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特点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之间的异同: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

  第一、二者均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参与犯罪的人数较多;

  第二、通常都有组织性;

  第三、实施的行为均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第一、集团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一个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犯罪集团组织的成员。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此处所指的单位都是依法组建成立,是法律许可的合法组织,只有在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集团犯罪中所有的参与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单位犯罪中,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晋某而言,她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领导层人员,对公司的走私活动没有决定、组织、策划的权利。海关的起诉意见书中也明确写明:1999年初,犯罪嫌疑人李z和唐c商议,决定与原香港xx科仪有限公司的同事、现香港永康公司的老板李v华一起走私德国WOLF医疗器械,并商定由李z组织货源,唐c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所得利润二人平分。因此晋某不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条件。再结合该案的特点,在该宗案件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是负责组织货源、从香港邮寄的人员。在邮件经过海关检查放行时,整个走私活动已经完成,即已经达到了偷逃关税的目的。晋某作为公司里的一名普通员工,只是基于岗位职责而收寄公司的货物,她的行为对公司的整个犯罪过程以及犯罪的成败毫无影响。因此,她也不符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条件。

  第三、犯罪集团从一成立开始就是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所有的组织成员均系为了共同的犯罪目的而走到一起。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合法成立的,它们的成立是为了合法经营,只是在成立后,单位领导受利益驱动而决定犯罪的。单位里的其他员工在加入该单位时的目的只是为了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对公司领导的犯罪决策并不清楚,也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任何一个人进行犯罪,都有他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走私犯罪的人来说,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取暴利。该案属于单位犯罪,公司走私所得利益毫无疑问都将归公司所有,只有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才有权利分享利润。晋某只是一名靠打工领取工资的普通员工,而不是公司的股东,除了自己每个月应得的几佰元工资以外,不再从公司分享任何利益。海关的起诉意见书中也明确写明:由李z组织货源,唐c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所得利润二人平分。既然没有任何利益可得,就根本没有必要去参与走私活动。

  第四、由于犯罪集团内的所有成员在加入该集团时都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因此,在他们实施任何一个犯罪行为时,都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而在单位犯罪中,只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外,其他参与人均因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从而不具有 犯罪的故意。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