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取保候审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取保候审 >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2-17 20:07; 浏览量:

  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是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吗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最后一句: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轻微伤则按照妨碍公务罪处理,接受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人民检察院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而对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