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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1-22 10:25; 浏览量:
一般自首减刑幅度是: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是源于“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自首比坦白更为积极,得到的从宽程度也就更大,具体区别:
1、犯罪事实暴露程度不同。完整意义上的自首是犯罪事实还没有暴露,行为人主动、自动地投案,“自愿地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控制,并接受刑罚”、而坦白是犯罪事实已经暴露,或者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
2、到案方式不同。自首是主动投案,(准自首在此不论),而坦白是被动到案,是被传唤或被直接抓捕的。
3、供认的动机不同。纯粹的自首的供认是完全主动的,自愿的,悔罪发自内心。而坦白是在刑事追诉的强大压力之下的方向性选择,其供认多是出于恐惧、无奈。
4、供认的时间点不同。坦白的时间点一般限定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并主要地限定在公安侦查阶段。提起公诉之前是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是被告人。过了审查起诉阶段,再作供认的,一般不再作为坦白,而可能被归于法院审理阶段的认罪。
5、所交代犯罪事实的范围有区别。无论哪个阶段,如果交代的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主要地是在侦查阶段,如果交代的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依法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属于坦白。
自首后不一定会马上被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一般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需要先行拘留的情形有: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