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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10-20 15:03; 浏览量:
1.检察院批捕后,对于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是能办理取保候审的。
这一措施是对那些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一种替代性强制措施。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是不得取保候审的。
3.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特定情形,也有可能例外地被允许取保候审。
1.关于取保候审的变更或撤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