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再犯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律师会见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律师会见 >

累犯与再犯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9-24 09:52; 浏览量:

第一,法律定义与性质不同。累犯是法定量刑情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规定期限内再犯一定之罪,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再犯并非严格法律术语,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不受条件限制。

第二,前后罪要求不同。累犯对前后罪要求严格,一般累犯前后罪都须是故意犯罪,且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特别累犯要求前后罪都为特定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再犯对前后罪主观方面、判处刑罚无严格限制,既可是故意犯罪也可是过失犯罪

第三,时间间隔要求不同。累犯有时间限制,一般累犯要求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罪;特别累犯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再犯无时间要求,犯罪人再次犯罪就构成再犯。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