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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26 10:33; 浏览量:
刑事拘留一般是不会翻看手机的,但手机要交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的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来往的信件不得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一般为3日,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被拘留人一般在看守所里面是不需要劳动的,但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看守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