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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黄律师; 时间:2019-12-14 14:33; 浏览量: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职责主要有:
(1)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
(2)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辩护人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律师意见;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不被监听;
(4)经案件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上述人员、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