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毒品持有者藏匿毒品的行为应定何罪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律师会见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律师会见 >

为毒品持有者藏匿毒品的行为应定何罪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3-14 18:39; 浏览量:

毒品的犯罪分子,而未规定为是指包庇所有毒品犯罪分子,其原因就是这四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如果窝藏毒品罪的构成对象可以扩大到为所有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话,实践中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对包庇虽是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但社会危害性又相当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的处罚,会明显轻于危害性相对较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