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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会被逮捕吗?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09-24 10:11; 浏览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二)企图自杀、逃跑的;(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反之,若被告人无上述情形则不会被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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