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盗窃案件罚金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7-26 09:03; 浏览量:
目前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审判领域较受关注的问题,不少法院发现在财产刑犯罪案件中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主刑与罚金刑的适用不相适应。笔者旨在通过本文分析在未成年盗窃犯罪案件中罚金刑适用的量刑规范化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 目前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审判领域较受关注的问题,不少法院发现在财产刑犯罪案件中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主刑与罚金刑的适用不相适应。笔者旨在通过本文分析在未成年盗窃犯罪案件中罚金刑适用的量刑规范化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未成年盗窃案件罚金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相当数量的案件判处罚金数额偏低,与主刑不相适应。
从总体看对被告人判处罚金数额相对是平衡的,但通过对盗窃案件涉案的盗窃数额与所被判处的罚金数额统计发现,有超过半数的案件在盗窃数额本数以下被判处罚金。另有个别案件被判处的罚金偏低,一种是盗窃数额几千元(一般不足5000元),被判处1000元罚金,另一种是盗窃数额巨大,在2一4万元之间,判处了约5000元左右罚金。这部分被告人判处的罚金刑与主刑相差较大。如某未成年被告人盗窃价值4900元的摩托车1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仅判处罚金1000元。又如盗窃数额在2万至4万元之间,被判主刑是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而罚金刑却在5000元左右。另外还有个别案件,被判处了相同罚金数额的被告人,而主刑有时会相差三年左右。如甲盗窃数额是2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乙盗窃数额是15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样被判处罚金5000元。两人的罚金刑相同而主刑相差了三年。
(二)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未明显体现从轻或减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通过共同盗窃犯罪案件中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数额的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有:
1、在一案中盗窃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对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在主刑适用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而在财产刑适用上未全面考虑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较轻于成年被告人的罚金刑。
【返回列表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