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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判处方式是什么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6-27 10:31; 浏览量:

1、选科式。

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2、并科式。

在罚金附加适用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类型有哪些

所谓罚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这个定义可以知道,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判处罚金,而且这些罚金是要向国家缴纳的,并非为法院所有。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总结出罚金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选处罚金。所谓选处罚金,其实指的是罚金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它与主刑一样并列,共法院判决的时候选用;

2、单处罚金。所谓单处罚金,指的是法院只能对某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单独判处罚金,而不能选择其他刑罚。

3、并处罚金。所谓并处罚金,是指对特定的犯罪人不仅要处以有期徒刑等主刑,而且还必须同时处以罚金。两者必须同时处罚。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一种选择型的判处,即人民法院既可以选择并处罚金,也可以选择单处罚金。关于单处罚金,我国的司法解释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在犯罪情节较轻的前提下,偶犯或初犯、自首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预备中止等情况下可以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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