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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内又发现新罪如何处罚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6-20 09:36; 浏览量:

2001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1因故意伤害罪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于2006年11月21日释放。201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1再次因抢劫罪被河南省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正在监狱服刑。被告人李某1入狱后,检察机关又发现其新的犯罪事实:2009年1月4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廖某、忽某、李某2(均已获刑)在许昌县某村村民孙某家安装特制的麻将机和遥控设施,后周某1、周某2、王某等人应约携带19万余元到孙某家赌博。期间,被告人廖某输掉10万元,遂召集李某1和赵某、张某、寇某(三人均已获刑)及肖某(另案处理)持刀威胁周某1、周某2将赢的钱退还,后将周某1、周某2挟持到某浴场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达5个多小时。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1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犯本案涉及的非法拘禁罪,应对本案非法拘禁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010年11月8日,许昌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1年,与原来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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