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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5-10 10:11; 浏览量:

一、三类人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3、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

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等三项原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切实遵循了以上三项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裁决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据。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1)累犯;

(2)因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具体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

(3)因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罪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限制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作出决定。“犯罪情节等情况”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

3、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从立法目的来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并不是单纯加重死刑缓期执行刑的严厉性,而是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创造条件。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法官在刑罚裁量的实际操作层面,通常会考虑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客观危害层面,即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等;第二是主观恶性层面,即犯罪动机或者目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显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会影响层面,主要指被害人家属的态度以及社会的反应。只有在以上方面均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程度,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在某一方面尚存可恕缘由,就难以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我们在适用限制减刑时应当坚持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我们应当清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适用限制减刑,针对的是以往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而不是以往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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