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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1-18 10:48; 浏览量:
其一,论以同一罪名。即是说在共同过失犯罪中,虽然存在不同的实施过失行为之人,其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但他们的过失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故应以同一的过失罪分别予以定罪。例如前述甲乙二人高楼推物共同疏忽而致砸死路人一案中,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乙二人之行为分别定罪。
其二,论以不同罪名。也即对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过失行为分别以不同罪名予以定罪的情况。之所以出现这种罪名相异之情况,主要是由各行为人的具体过失行为以及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对此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况:(1)在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过失行为相结合而构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通常对一般主体按其行为所触犯的具体过失犯罪确定罪名,而对特殊主体则亦依其自身行为所触犯的具体过失犯罪来确定罪名。例如在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便包括有关领导、林场工人和外流人员。对有关领导,应基于其特殊身份而追究其玩忽职守罪之罪责;对于有关林场工人,应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而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外流人员,则应以失火罪定罪处罚。(2)在各行为人均为特殊主体因而构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主体身份和行为情况之不同,也决定需对各行为人之行为论以不同罪名。比如在四川綦江虹桥垮塌案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各级领导、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包工头,他们都具有特殊身份,这就需要根据他们自身所具有的不同身份而对其行为论以相应之罪名。对有关领导应视其犯罪事实而以玩忽职守罪定性;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则应论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包工头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这一主观心态的支配下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共同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犯罪人首先应当对其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负责;至于其具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大小,则又应当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作用来裁量。而与之不同的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欠缺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在各自独立的单个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这也就意味着对其不能予以共同处罚,而只能按照各行为人所触犯之罪分别定罪处罚。就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问题而言,中国1997年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对此,前文亦已有详述,此处不赘。下面简要论述一下共同过失犯罪的刑罚裁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