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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1-07 10:43; 浏览量: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虽然也具有非法经营的特点,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法律快车提醒您,从犯罪构成的要件上看,这两种犯罪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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