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减刑假释的罪名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律师会见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律师会见 >

不得减刑假释的罪名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0-27 10:39; 浏览量:

 一、不得减刑假释的罪名

  不得减刑的几种情形:

  (一)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理

  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假释的条件如下:

  (一)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假释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假释建议书。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二)审核。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