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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0-08 15:57; 浏览量: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