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剥夺政治权利如何独立适用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9-08 10:44; 浏览量:
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几种适用情形,现整合如下:
1、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注意这里的表述,只要是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管处以何种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制度等构成威胁,而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如果再让其行使政治权利,则不利于国家安全,因此法律规定应当剥夺。
2、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既然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或死刑,则说明其罪行非常严重,国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是从政治上对其进行否定和谴责,此外,也有利于为禁止他们出版著作提供法律依据;
3、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样,应该注意这里的表述是“可以”,也就是法官可以结合案情考虑,可以剥夺,也可以不剥夺。
二、剥夺政治权利如何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附加和独立适用两种。作为一种资格刑,如果附加适用,如上文所提及的,是比较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如果是独立适用,则是一种轻刑而适用于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具体来说,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典分则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以下几类的犯罪: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等;
2、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4、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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