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要怎么分主从犯?聚众斗殴主从犯是怎么量刑的?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律师会见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律师会见 >

聚众斗殴要怎么分主从犯?聚众斗殴主从犯是怎么量刑的?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8-23 10:37; 浏览量:

 斗殴前为主要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主要纠集人员的认定时,实践中主要的难点在于“主要纠集者”不明显,比如纠集了2个人,这2个人又各自叫了2个,被叫的人过来时又各自带了几个人,如果大部分人不是挑头者纠集的,可以不认定他为首要分子。在认定“纠集”时,还要考察纠集者在纠集他人的时候,有没有叫他人再纠集,如果有该意思表示,则他人再纠集过来的人也可以算是原纠集者纠集的。另外,被纠集者如果再纠集他人,纠集的人数达到大部分的时候,该被纠集者也可以考虑认定为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方面认定时,可以考察谁在打电话查询对方下落、联系准备工具、分发斗殴工具、联系交通工具、谁走在最前面带头、达到现场后谁先跟对方说话、斗殴结束后谁命令撤退、如何处理斗殴工具及安排逃跑事项等。在考察这些关键点之后,如果某个人在这些点上表现明显,点越多其组织、指挥作用越明显,可以认定他为首要分子。如果在这些关键点上大家都比较平均,没有人表现的特别多特别明显,那么就可以不认定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之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有些人认为积极参加者应该是在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比如江苏省公、检、法三家《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2009 ] 56号表述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我们认为表述的不对,如果积极参加者被定义为在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那么他一定是主犯了,主犯的定义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积极参加者都一律是主犯了,那聚众斗殴罪中就没有从犯了,这显然是不对的,如果定义为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是比较恰当的。实践中有哪些人应当认定是积极参加者?第一,纠集过人的;第二,提供过斗殴工具的;第三,达到现场后具体实施过打斗行为的。而对比如参与过斗殴前商议但未跟随前往的、虽跟随前往但未动手打斗的、只负责开车接送等发挥较小作用的这些人,可以不认定积极参加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根据情况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类人员是否属于积极参加者,需要实务工作者进行判断。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