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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8-19 13:33; 浏览量: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不得少于十三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无论是经过一次或是数次减刑,其实际的服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应当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之日,即减刑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减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间不得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如下: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快车提醒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