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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26 08:18; 浏览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二)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均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申诉条件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主体为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或其近亲属提出;监察机关得有管辖权;须在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