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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罚金执行标准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14 11:01; 浏览量:

 一、侵占罚金执行标准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缴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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