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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13 06:43; 浏览量: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木工。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被告人魏某甲及其辩护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