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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6-16 10:42; 浏览量: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四)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