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5-30 10:26; 浏览量:
录音录像在民事诉讼中是证据种类之一,属于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分别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对视听资料做了相关规定。
首先,取得录音的手段要合法,即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常见的离婚纠纷一方为挖掘另一方婚外情线索,冲到“小三”家中拍摄捉奸在床的录像,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在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像才可能被法庭采纳。
其次,录音要具备真实性,即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
再次,录音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录像要和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统一指向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