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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3-22 15:36; 浏览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