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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刑事律师的会见权利须依法保障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7 08:57; 浏览量:

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日起,有权持会见介绍信、委托书、律师证会见当事人,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以外,辩护律师会见无须办案机关批准,会见时间、会见次数不受限制,会见时有关部门不得监听。
疫情期间,为了被羁押人员的安全,各地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出台了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得限制、剥夺辩护律师合法的会见权利。
疫情期间,一般低风险区律师会见,须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及律所出具的七日以内未到过疫区的证明及个人出具的近期未到过疫区的书面承诺即可会见。疫情严重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还需要出示近期核酸检测阴性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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