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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2-08 09:51; 浏览量:
在我国,管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的,也就是由司法所来执行,表现为管制犯在司法所的监督下接受社区矫正。所为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监督、协助下,在法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开放性刑罚执行方式。管制犯遵守法定义务的情况以及遵守禁止令的情况,都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如管制犯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中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