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2-02 15:13; 浏览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罪犯正在怀孕等情形的,停止执行死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四十九条 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在执行死刑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