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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03 09:55; 浏览量:

一、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

罪名定为拘役,则受审者之缓刑考验期限需在原判决刑期上减去一年,且不能低于两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拘役的期限应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

在此前提下,即便犯罪分子只被判处了一个月的拘役,其缓刑考验期限仍然不应少于两个月;若是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年的拘役,其缓刑考验期限的上限也仅能在一年以下、两个月以上的区间内进行确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其缓刑考验期限需在原判决刑期上减去五年,并且不得低于一年。

在决定缓刑考验期限时,应当依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合理地确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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