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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03 09:53; 浏览量:
1.关于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要件问题,需明确指出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皆可成为此罪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对于已年满十四周岁却尚未到达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若其涉及到贩卖毒品的行为,那么他们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阐述贩卖毒品罪所侵害的法益时,必须强调该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针对毒品的严格管控制度以及广大民众的健康和生命权益。
这也是我们全面打击毒品犯罪、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必要前提。
3.关于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我们认为它主要体现为行为人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活动。
所谓“贩卖”,即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违反法律规定,有偿地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其中,有偿转让毒品,意味着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他人,同时从对方那里获得物质利益。
贩卖的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
4.在探讨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时,我们认为其表现形式为故意,而且必须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过失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所贩卖的物品是毒品,而是受他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便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