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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8-29 08:29; 浏览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依据《刑法》第8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