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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5-11 16:14; 浏览量: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刑事案件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