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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2-28 09:47; 浏览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行《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称重时,不要超过地磅的额定量程,因为这样会缩短传感器和载物台的使用寿命,更不能猛击传感器。
(二)过磅车辆应等仪表开机显示归零后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方可上磅。
(三)过磅车辆应在地磅两边的安全黄线内前后行驶,车辆驶上秤台后,应直线行驶,并尽可能停在秤台中心位置进行称量。
(四)每次车辆称重上下地磅应小心行使,车速不得超过15码,禁止在秤台上紧急刹车,亦禁止车辆长时间停靠在地磅上面。
第一,称重时进入后台程序改变称量。
第二,称重过程中不完全上磅或者多车上磅或大车上磅小车回皮,使其增加或减少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