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判有期徒刑几年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诽谤判有期徒刑几年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5-26 16:15; 浏览量:

一、诽谤判有期徒刑几年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罪通常为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告诉才处理”,即被害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受理,若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告诉。判断是否构成诽谤罪及量刑轻重,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诽谤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像是否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等;诽谤的手段、方式,如是否通过网络广泛传播;诽谤内容的恶劣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量刑。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