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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3-20 10:03; 浏览量: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认定是持卡人未经他人许可或违反法律规定而持有他人信用卡。在认定非法持有时,应综合考量持卡人的主观明知状态、持有数量、使用目的等因素。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四种: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因此被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