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诈骗从犯如何判刑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团伙诈骗从犯如何判刑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1-06 12:28; 浏览量:

一、

团伙诈骗从犯如何判刑

  在团伙诈骗案件中,从犯的判刑通常根据其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团伙诈骗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一部分比例。具体而言,对于犯罪较轻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甚至依法免除处罚。

  2.在团伙诈骗案件中,主犯通常负责策划、组织、指挥整个犯罪活动,其罪行相对较重;而从犯则可能只是参与其中的某个环节或执行某个任务,其罪行相对较轻。

  3.需要注意的是,从犯的判刑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1)如果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能会得到更轻的处罚;

  (2)如果其拒不交代罪行或态度恶劣,则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二、

欺诈手段与要件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欺诈行为从形式上看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这些行为实质上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欺诈行为的内容必须具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的性质。这意味着,无论是虚构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的事实,只要具备上述内容,就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3.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例如,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宣传,如果这种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则不构成欺诈行为。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