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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2-23 12:08; 浏览量:
数罪并罚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所示:首先,对于那些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经触犯多起犯罪的人员,除了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这两种极端刑罚之外,应当在所有被判定的罪行的总和刑期之下,以及各罪中最严重刑期之上,酌情考虑决定其应执行的刑期。
无论如何,最高的管制期限不可超过三年。
同时,最高幅度的拘役处罚也不能超过一年。
至于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如果不足三十五年的话,那么最高的执行刑期则不能超过二十年;而当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时,最高的执行刑期则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这些数罪之中有任何一项被判处了附加刑,那么仍然需要执行这些附加刑。
在判决宣告之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尚未判决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并且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此过程中,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被计算在内,纳入到新的判决刑期中。
最后,在判决公告发布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应当对新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同时对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刑罚与后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