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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2-06 10:19;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发生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为了防止犯罪后果扩大,警方可以在来不及获取搜查令的情况下,依法实施紧急处置措施,包括紧急搜查。但这仅限于特殊情况,并且事后应当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