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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2-05 09:24; 浏览量:
一、刑事案件立功两次减轻多少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送至指定的劳改农场进行服刑改造。
在此过程中,若罪犯在改造期间展现出良好的改造态度和积极的改造表现,例如立功行为,则可根据其立功程度予以相应的减刑处理,然而,减刑的最大幅度不得超过原判决刑期的一半。
罪犯如能主动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或能够提供关键性的线索,从而协助警方成功侦破其他案件等,均可视作立功表现,并据此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而对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者,更是可以考虑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