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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2-02 17:42; 浏览量:
1. 案件准备阶段: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专家证人支持辩护。如案情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医学、会计审计等领域的问题,或者需要专业鉴定、评估时,可考虑引入专家证人。
2. 选择与申请:辩护律师应寻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并征得其同意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然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专家证人的身份、专业领域以及将要提供的专业意见等内容。
3. 出庭与质证:法院审查同意后,专家证人将在庭审中就其所擅长的专业领域提供意见或进行鉴定。辩护律师可在法庭上对专家证人的意见进行引述,并对其它证据与专家意见的一致性、科学性和可信度进行论述,以增强辩护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专家证人的申请、通知、出庭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处理刑事案件庭审中的突发情况时,律师首先应当保持冷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庭规则。突发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证人临时无法出庭、证据突现或消失、当事人身体不适等。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证人临时无法出庭:若关键证人因故不能如期出庭作证,律师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请求法院采取远程视频作证、书面证言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对于必须到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
2. 证据突现或消失:如新证据出现,律师应立即向法庭提交并说明其来源及对案件的影响,申请作为新证据进行审查;若原有证据丢失或损毁,律师应及时指出,要求查清原因并对案件公正裁决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所有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匿、销毁证据。
3. 当事人身体不适:如果被告人、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庭审中突然身体不适,律师应立即向法庭报告,请求暂停审理或提供医疗救助,必要时可申请延期审理。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关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