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27 09:42; 浏览量:
传染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是: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3.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4.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