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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25 09:46; 浏览量: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
者变更执行法院: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一、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没有主张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法院对执行时效进行释明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理由的,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也没有发现该执行案件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但主张或提出了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这时法院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认真审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和证据,并据此决定是否立案执行。执行立案阶段的审查不必过严,提交的证据更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否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新增中止、中断规定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立案阶段的审查与执行过程中认定的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出入,为防止今后当事人把法院最终认定已超过执行时效的法律后果推向法院,引起涉诉信访,因此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人承担。实践中,可以采用执行时效风险告知书或让当事人作出超过2年时效申请执行风险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有效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