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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期过了就没事了吗?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13 09:35; 浏览量:

 不一定。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者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那么他们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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