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有多长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12 09:39; 浏览量:
《刑事诉讼法》中有一条规定道: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法律对于哺乳期妇女的特别关怀不是无限的,特别规定不意味着对哺乳期妇女刑罚的形同虚设,对哺乳期妇女监外执行也是有时间限度的。
哺乳期期限具体规定从刑事诉讼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不难找到有关于哺乳期的明确规定。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明确指出,妇女的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也明确“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至2个月。”从这些规定中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国家对哺乳期的规定一般为一年,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监外执行的妇女认为其哺乳期需要适当延长的,可以向当地担负监外执行监管职责的执法机关和担负监督职责的检察院提出延长申请,由它们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选出一家,委托该医院对妇女做出检查后出具是否延长哺乳期证明,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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