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怎么计算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12 09:36; 浏览量:
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
监狱和公安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依据是司法部、高检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监狱对于实行保外就医的罪犯,“根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这一规定是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具体规定,它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对有关刑讼法的有效补充,人民法院应参照执行。这样,既能解决三机关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病)内容不一的弊端,又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二是有利于罪犯的监督改造。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还是要收监的。在理论上,只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了就随时要收监,但在在实践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要求公安、检察机关随时掌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消失是不现实的。有的罪犯钻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载明期限的“空子”,有意消极、怠慢治病,让一些犯罪份子长期逍遥法外,使“暂予监外执行”变成了“永久监外执行”。
三是有利于公安、检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保外就医罪犯规定执行期限可以方便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定期、按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有利于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特别是续保的规定,有利于公安、检察机关准确了解罪犯的病情,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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