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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28 10:32; 浏览量:
调解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进行和解,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诉前调解;二是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无论刑期长短,均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等不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被害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在诉前辩护阶段是不允许启动调解程序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和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