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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在哪些情况下启动?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25 09:42; 浏览量: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例如侦查机关在未取得合法授权或超出权限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口供、证人证言或其他物证、书证;三是证据来源不明或者无法查证属实的;四是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实质性关联的;五是严重侵害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而获得的证据。在以上情况下,无论证据内容如何,均应适用证据排除规则,以维护法律程序正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取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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