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25 09:42; 浏览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取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