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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22 10:29; 浏览量: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的,公安机关应该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将案件再次移交到人民检察院。案件之所以会被人民检察院退回,基本上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定罪证据不够充分。总之,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院只能退回公安机关。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法律快车提醒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